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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 ,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 ,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