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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
《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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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 , :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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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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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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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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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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