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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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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 ,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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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
?。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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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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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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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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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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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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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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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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