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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   ?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 ,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