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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  :。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   ?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