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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
《
: ,承市政字〔2011!〕,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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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和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一)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作为】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其职责
》 , 1.负责本】辖区除国家》、省:管重点建设项目外】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工作】的确定?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工作;【
—2.负责市区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工作;
! ?3.依据河北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进行审》批;
】4.负?责本辖区房地—产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 (二)—县区:科,学技术(地震)局作!为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须进》入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其职责?
《 1.《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负责本辖!区一般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和审【批;
【 2.?确定:并上:报本辖?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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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尾矿库!、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公路、铁路—、航空、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
! (《五)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DB1—3/T501-【2003《),执行
?。
第?五条 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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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
】。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对依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另,行提出评价报告【审定申请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需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需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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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决【。定的;
—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7月6!。 日制发的承德市重!点,工程:、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承市政〔【1998《〕7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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