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建〔【2014〕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现,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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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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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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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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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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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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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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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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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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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 ,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
【
《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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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
: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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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
?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 ,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 第十条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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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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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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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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