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建—〔201《。4〕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现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
?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
】 :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 ?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
,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
》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 ?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
《第,十,。条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 》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条 !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