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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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201》4〕: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现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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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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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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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 ,。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
》 ,。。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
—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 》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
第十条【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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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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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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