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合建】〔2:014〕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现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4年11月—19日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 ?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第八《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 !。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 ?。。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  :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   》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    《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 《第十条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二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 :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