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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 合:建,〔2014〕1【。43号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   ?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现【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4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 ,。 : 第八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    】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  ?  :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  《。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    —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 第十!条 :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十四条 !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