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合建〔2014〕!143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现!将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4年—11月19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农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
—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总结、】勘察与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
, , ?。 ,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
】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测的》依据);
【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 《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束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
,。
》 第十条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
》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