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一般规定!
3.1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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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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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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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0%;!。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出入—口直线距离3—00m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90%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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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 3.《6,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
— 3.7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70%
【。
—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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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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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原建筑—物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 , 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2!0%
】3,、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4倍:计算
3【.11 《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12 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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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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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3.—16: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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