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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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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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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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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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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0《%;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出入【口直:。线距离300—m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90%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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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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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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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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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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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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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建筑物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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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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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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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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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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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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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3.】。16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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