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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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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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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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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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0%:;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出入口直《线距离30》0m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9【0,%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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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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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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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70%
【。 :
: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3.9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 1、原》建,筑物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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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20?。%
? 3、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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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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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
3.】13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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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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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
3.16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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