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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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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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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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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3!.4: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0%;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出入口直线—距离300m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90%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
《
,。 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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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出租
! 3.7》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70?%
《
《。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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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1、原!建筑物?周边2?00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
, 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20%
!
3、【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3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4《倍计算?。
3.1【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12 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
【
3.13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
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
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
3.16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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