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3,2号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查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建和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
? 经信、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
】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 ,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 ,
: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 ,
【(十)?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
: :
,
(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
—
(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
】。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 (》三)其他有关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未报送招标方案】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 ?
: 不需要【报批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 !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不招《标的原因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
》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批复前需《要先:进行招?标,的,应,将招标方《案,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对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六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代》理中央投资项—目必须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资格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并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质范围内》依,法从事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
》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
《 : ,(三)投标报价清】单;
《
?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
,
》 ,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要载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
—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
,
《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
:。 (十】)投标有效期; 】
—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等一—式三份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由招:标人签收《并出具收《到的书面证明
】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 :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市级以—上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 ?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制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提倡】其它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必须是市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
】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投》标排序;
】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三条: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评标报告;】。
:
: 《 ,(五)?。中标结果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
第三十五条 【 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二)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而未经》。审查核准《的或:。者未按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以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取的财物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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