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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长政发《[201《1]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查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建,。和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 经—信、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
》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 ,
》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
(十)!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
】
(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 , :
(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
】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 :。 , ?
》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其他有关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
《。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未报送招—标方案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
】 不需要报批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不招标的【原,因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
【 《。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批,复前需要《先进行招标的应将】招,标方:案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对,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 》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 :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代!理中央投《资项目?。必须: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资格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并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质范围内依法】从事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 《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投标人须【知,;
《 ?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 (三【),投标报?价清:单; ?
》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
, :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要】载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
?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
: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等一式三份!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由招?标人签收并出具收】到的书?面证明
】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市级以上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 :。 :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制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提倡其它!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必》须是市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
】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七!)经评审的投标排序!;
!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
】。(二)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而未经审查—核准的或者未按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以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取》的财物?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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