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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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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查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建和健全全市—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 经信、《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
,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
【
(十)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
?。
(十一】),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
:
(十【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
《第七条 下列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 《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 :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
(!九)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十)—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
!
(十一)》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的!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其他有关《内,容
【。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审:查,核准手续
【 》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未报送招标】方案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复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
】 不需要报—批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不招标的原因【。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
— : ,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
,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可研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批复】前需:要先进行招标的【应将招标方案上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招标方案《进行:。审查核准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对不!适宜公开招标或【拟进行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 :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代】。理中央投《资,项目必?须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资格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并,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代】理,资质范?围内依法从事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预审公告没》有载明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投标人须知—; :
,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 ?
,
, (【三)投标报价清【单;
! (四)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
《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 (六)—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要载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 (九)开》标的时间、地点; !
(!十)投标《有效期;
—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 (?十二)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等一式三份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
【。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由招标》人签收并出具收到的!书面证明
!。 书面证明应】当载:明签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 :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 :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 》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
,
—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市级!以,上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控制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提倡其—它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必须是市!。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
—
—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投标?排序;
】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
】(四)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单位;】
【 (二)》分,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三)分】包的内容《为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
—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而未经审—查核准的或者未按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以:及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其设【立,的长治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取,。的财物并《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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