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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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州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 ,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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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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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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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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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隐,患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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