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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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州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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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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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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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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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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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隐患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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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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