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州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 :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 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隐患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     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 : 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