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防火
【第四条 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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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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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 】
— 第七条 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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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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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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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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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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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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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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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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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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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
! 第十七条》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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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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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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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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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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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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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 —
第!二十四条 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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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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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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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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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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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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