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建筑防!火 第四条 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 第】五条 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 】 第六?条 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 — 第七【条 :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 ! :第,八条 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 : : 第《九条 ?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顶棚) ! — 第十条 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 【。 第十一》条 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 第十!二条 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 :。 【第十三条 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 ? 第【十,四,条 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 】。 第十六条 —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 《 《 第十七条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 :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 ! ? , 第十?九条 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二【十条 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 第二十】。二条 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 》 ? 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 》 【 ,第二十四条 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第二十六》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 第:。二十八条 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 》 ? 第二【十,九条 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 —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