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防!火
第四》条 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
【 第五条《 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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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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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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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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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
】
—。第十一条 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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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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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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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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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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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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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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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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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第二十条! 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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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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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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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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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
? 第二十》。六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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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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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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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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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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