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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防!。火
?第四条 住宿场【所与施工《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住!。宿场所与各类建【(构)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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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住?宿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尚未竣工的建—筑内
! 第六条 临【时建造的住》宿场所不宜超过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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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住宿《场,所的:每个居住房间容纳】住宿人员不》。得超过8人》且房间建筑面—积按照每人不应小于!2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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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住宿?场所的厨《房、:配电:室、采暖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厨—房使用的《可燃气体、液—体的储?存及管路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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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住《宿场所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等均应采用不!燃烧体单层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但:应安装?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吊》顶(:顶,棚,)
! 第十条 住宿【场所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难燃级?
】 第十一条 —。。住宿:。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居住?。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可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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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住】宿,场所严禁使用以聚】氨酯等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等复?合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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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厨?。房的灶具应设置在】不燃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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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住宿《场所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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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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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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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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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应将住宿场所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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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住宿场所内的公共】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时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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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住宿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住宿场所居—住房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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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住宿!场所采用《燃煤炉采暖时燃煤】炉不:应设:。在,居住房间《内烟筒应《采取在户外末—端设三通等形式【保障排?烟良好?烟筒在居《住房间内架设时应与!可燃物保《持1.5m以上【的距离房间内宜【设置煤气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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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间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疏散】走道: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四条 住宿】场所:的配电线路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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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电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合:理,配置: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和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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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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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居》住房间?严禁采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宜使用功率》大,于10?0,W的热?辐射照明灯具—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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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电气线《路,的保护?。应采用相应规格空气!断路器?或熔断器《不应采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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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住:宿场所?不应使用拉》线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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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电器设备及—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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