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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