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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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建,通〔201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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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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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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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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