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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