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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