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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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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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