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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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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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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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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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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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