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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