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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