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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