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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基坑工?程中限制使用锚【杆(索)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1〕》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局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居各【有关单位 》 :。    《 随着新昆》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目前昆明【市超大型、深—基坑:不断:涌现:基坑工程中锚杆(索!),使用:超,出建设用地范—围或道路红线的情况!十分普通《为更好地《。。保护和?有效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实】现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对,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有效保护促进城市!的,良性发展现结核【我,市实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10〕2!0号)对锚杆—(索)?的使:。。用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一、凡在昆明!地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支护《一般情况下使用锚杆!(索)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 】 二、若《使,。用锚杆(《索)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由建设单位在】场地周边进行—公示; 《 ,。  ?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基坑支》。护方面的专家就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三?)锚杆(索)进入相!邻场地?内时应经协调征【得,相邻各方的意见;】   —  (四《)锚杆(索)宜采】用可回收式; 【   》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锚杆(—。索)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风险的—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本地区使用锚杆(!索)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使用锚杆【(索)?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基坑支护中》。。。使用锚杆《(索)施工》或,。使用锚杆(索)超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垂直投影范—围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