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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7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单位(!庭院、居住》区)等规划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游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区)《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渠》、湿地、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古迹遗【址、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 道路绿地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的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服务?、部队等绿地率不】低,于35% —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新建商业、》仓储、加《油(气)站等不低于!25%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度《    (!一)“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会审经】审核合格加》。盖“长治绿化—审批专用章”—。领取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按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交纳绿化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退还保?。证金绿化《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易地绿?化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  《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及异地绿化等!办事程序 》 :  :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主(次)干—道,。等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二—)街道两《侧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绿地【由单位?或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  (《五)单位管辖区内】的自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和郊区—林带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凡!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均!受法律保护在规划】尚未实施时》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和—其它设施如》。确需规划调整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补: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原因和环境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即绿化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含规划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绿地草坪【、花坛、损坏盗窃绿!化设施和《绿地:亮化设施   】 , (二)在树木【栓挂绳索《、架设电线、—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刻划!钉钉攀?折花木等损害—树木:生长 — ,  ?(六)其它》有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   —确需砍伐修剪移植】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遇危及安全!和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置?但,应在4小时》内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认真履—行保护城市绿—地的法律义务对破坏!绿地设施、侵占城】市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未同步【组织绿化工程设计】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未同步实》施配套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房管部门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程度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办理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5日《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