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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 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  1、房】屋结构?安全; 【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