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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 1、房屋》结构安全;》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