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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长政发[20—。1,1]92《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1、!房屋结构安全;【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七条 ?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 ,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 , 第十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