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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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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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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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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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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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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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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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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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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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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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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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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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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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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
第十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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