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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 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  《 1、房屋结构【安,全;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