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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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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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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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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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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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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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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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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
第七条 —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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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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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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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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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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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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