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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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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第四条 —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1?、房屋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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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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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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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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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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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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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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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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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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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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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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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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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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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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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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