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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 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第四条 —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 1、房屋【结构安全; ! ,   《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 , 第八条 》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