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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长,政发[?2011《]92?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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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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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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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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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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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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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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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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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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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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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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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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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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