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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 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    》 , 1、房屋结构安】全;  】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 第七条 —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