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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 长政发《[,2,0,11]92号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条 》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    【 1、房屋结构安】全; 【   《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   —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 ,  :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   ?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 ?    》。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   — :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    【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   》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    — ,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