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