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
!
15.2.1 ! 各级质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并应《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
】
15.2.!2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项目施工完!。毕后进行《
:
15.2】.3 《施工质量应逐级验】收,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白《。检合格、自检—记录齐全后进—行质量验《收
?。
,
15.2.4!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见证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及签证
】
15.2.】5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并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验收签证
【。
1《5.:2.6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按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质量标准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该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1及表A.0.】2的有关要求;
】
《
2 】各分项工程所属的检!验批:项目:验收应全部合格【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
《 3 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应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3的【有关要求;
】
【4 单《位工程所属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4的有关—要求
》。
1《5.2.7 【当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部件、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经返修处理》的检验?项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
3— 当非《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但经工程质!量鉴定?不影响内在质量、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的可做让步处】理予:以验收?
—15.2.8 【 因设计或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或设备制造》单位负责《当委托?施工单位《现场处理也无法【使,个,别非主控项目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时经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制造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签字《后可做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应再进行二次验收!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部,工,程,验收表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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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9】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项目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
— 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5.2.10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 1》 主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
【2 设《。计,及制造厂对现—场施工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
— 3 《 质量验《收资料?签字:不齐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15.?2.11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并应在?质量检?。查验:收后予以保留—
》
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
— ,。2 设计变—更资料;
》
【 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
—
【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
》 5 质量验】。收表;
—
》 6? , 各类检《验、试验签证—单,;
! 7?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
【
: 8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
15.2》.12 《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准确:、资料齐全》、签字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15.2.13【 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无验收标准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设计要!求和专?项技术标《。准共同制订验收方案!但不应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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