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15—.2  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 — :15.?2.1?  各?级质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并应》按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结果负?责, 《 15.2—.,2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项目施】工完:毕后进行 》 《 15.2.3【  施工《质量应逐级验收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白检合格、自检!记录齐全《后,进行质量验收 !。 ?1,5,.2.?4 :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见证: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及签证 】 15.2》.5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并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验收签证 — 15.【2.6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按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质《量标准?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该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1及表A.0.2!的有:关,要,求; 《     】2,。  各?。分项工程所属—的检验批《项,目,验收应全部合格【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 《 ,。   ?3  ?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应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3》的有关要求》; :   【  4 《 单:位工程所《属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式宜符【合本规范表A.【0.4的有关要求】 1【5.2.7  【当,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部件、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 ,经返修处理的—检验:项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  3  当非【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但经《工,程质量鉴定》不影响内在质量【、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的可做》让步处理予以验【收 1】5.2.8》  因设计或—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或设!备,制造:。单位负责当委托施工!单位现场处理也【无法使个别非—主控项目《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时经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制《造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书】面确认签字后可做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应再进行】二次验收但应在【“,质量检?验结:果”栏内注明—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部工程验》收表后 !15.2.9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项目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     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 》   ? 3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1】5.2.10  】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     1【  主控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 : , ,   ? 2  设计—及制造厂对》现场:施工: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验?。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 《    3 — 质量验收资料签】。字不齐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1】5.2.11 【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并应在】质量检?查验收后予以—保留 《 《  :  1  》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     2 ! 设:计,变更资料; — ,  》   3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 】 ,  》   4  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   】  5  质—量,验收表; 】    》 6  各类检验】、试验签证》单;  !   7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相【。关资:。。料;  !   8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 15.】2.12《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做到检?测数据准确》、检验?结论准确、资料齐全!。、签字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15.【2.1?3  ?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无验收《标准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设计要!。求,和专项技术标—准共同制订验—收方案但不》应违反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