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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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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或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时
—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 本规—定深度以外的基坑】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对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拍摄《图像作出详细的原】状,记录报告经各方认】可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凡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
!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地质勘察、桩基施】工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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