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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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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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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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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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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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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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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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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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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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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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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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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七章》 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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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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