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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 第七章 产【权管理? , 第三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第四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