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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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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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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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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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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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 第三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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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