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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