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
,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 ,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第四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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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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