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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 第四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