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 第二十八条【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九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