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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三条 —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第三?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 第三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