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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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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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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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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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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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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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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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第!三十五条《 ,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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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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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