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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长政发[2—011]89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九《。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