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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长政发[—20:11]89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第四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