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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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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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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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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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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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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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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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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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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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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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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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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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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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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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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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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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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保障对象!
?第二十八条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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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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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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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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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章? 产权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
?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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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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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