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长】政发[2011【]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城区、《。郊,区、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和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发改部门《   《  经省发改—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目标责!任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归集:渠道主要包括 】   《 , (一)《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    【。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六,。),政府收购《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按规定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配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第十七条 】。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业主】自治管?理提供符合》住户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保障对象 !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 《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 《    《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 ,。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四条 —。 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在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和购房合同 ! 第三十】五条 除不—可抗力外取》得购房资格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 , , ,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拥有有限!产权     】2011《。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     买!受人不得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转让、赠予—、抵押?。不得擅?自出售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   ?(一)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 》。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轮候》困,难家:庭配售 》 , ,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有关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和!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  (四)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     —(六)未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家庭《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轮候、配《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诉 第!四十四条 —在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注:销其持?有,的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绝退出已购》住,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其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在管理】机,构通知?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三)擅自《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售、】转,。让、:。出租、赠予》、抵:押的  【。  有上》。述行为的《家庭成员将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