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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围墙大门
【。
》
4.9.1— 厂区应设置【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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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当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社会公共设》施相邻时厂区围【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宜,低于2.2m
!
4.》9.3 围—墙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围墙—与工:艺生产装置、储【。罐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
2 ! 围:墙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 ,3, 围墙与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在条件困难时【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者—。可为3.5m—;,。无调车作业者—可为3.0m—
4.9!.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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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
,。
《 2 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
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和堆!场其方?位应与?主要货流方向—一致并应与厂—外,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 4《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
!
》 ? 5: 液化烃、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 6》 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嘹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