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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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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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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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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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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