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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五条 】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