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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五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 【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