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