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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凡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按法定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五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时!。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修改 】。 :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  ? ,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