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场 地
4.2.1 关于对结构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直接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并在表中明确列出了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地段,一般地段即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2.2 本条系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考虑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殊性制定的。
4.2.3 岩土的类型划分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将原坚硬土或岩石场地区分为岩石场地和坚硬土或软质岩石2亚类,以进一步细化了土的类型的表述。
4.2.5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
4.2.6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工程场地类别划分方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是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作为评定指标的双参数分类方法。这一场地分类方法得到了我国工程界的普遍认同,但在使用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主要的意见是此分类方案呈阶梯状跳跃变化,在边界线上不容易掌握,特别是在覆盖层厚度为80m、土层等效剪切波速为150m/s的特定情况下,覆盖层厚度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稍有变化,则场地类别有可能从Ⅳ类突变到Ⅲ类场地,地震作用的取值差异甚大。为了解决场地类别的突变问题,本规范规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可适当调整。具体可采用如下的调整方法:当有可靠的土层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而场地类别处于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允许使用插值方法确定边界线附近(指相差15%的范围)的Tg值。
4.2.7、4.2.8 这两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