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
5.3.1 场地地表竖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不应小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0.65倍。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比值可按表5.3.1确定。在活动断裂附近,竖向峰值加速度宜采用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值。
表5.3.1 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比值Kv
5.3.2 当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经专门研究的结果确定时,应不低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5.3 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
5.3.1 场地地表竖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不应小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0.65倍。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比值可按表5.3.1确定。在活动断裂附近,竖向峰值加速度宜采用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值。
表5.3.1 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比值Kv
5.3.2 当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经专门研究的结果确定时,应不低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