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震作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5.1.2 重点设防类或标准设防类结构应采用本规范第5.2节~5.4节规定的地震作用。
5.1.3 当工程场地表层工程地质特性变化显著、地形变化较大,或轨道结构的一个结构振动单位的跨度超过600m时,宜计入地震作用的空间变化。
5.1.4 当工程场址及外延5km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震级6.5级及以上地震的活断层时,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地震作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地震作用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5.1.2 重点设防类或标准设防类结构应采用本规范第5.2节~5.4节规定的地震作用。
5.1.3 当工程场地表层工程地质特性变化显著、地形变化较大,或轨道结构的一个结构振动单位的跨度超过600m时,宜计入地震作用的空间变化。
5.1.4 当工程场址及外延5km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震级6.5级及以上地震的活断层时,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