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抗震性能要求
3.2.1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应分成下列三个等级:
1 性能要求Ⅰ:地震后不破坏或轻微破坏,应能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不应因结构的变形导致轨道的过大变形而影响行车安全;
2 性能要求Ⅱ:地震后可能破坏,经修补,短期内应能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结构局部进入弹塑性工作阶段;
3 性能要求Ⅲ:地震后可能产生较大破坏,但不应出现局部或整体倒毁,结构处于弹塑性工作阶段。
3.2.2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构件、基础和支座的抗震性能等级宜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构件宜按表3.2.2-1划分为3个抗震性能等级。
表3.2.2-1 构件性能等级
2 基础宜按表3.2.2-2划分为3个抗震性能等级。
表3.2.2-2 基础性能等级
3 支座宜按表3.2.2-3划分为2个抗震性能等级。
表3.2.2-3 支座性能等级
3.2.3 构件、基础和支座的性能等级与结构抗震性能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性能要求Ⅰ:构件、基础和支座的性能等级要求应为1;
2 性能要求Ⅱ:构件、基础的性能等级要求不应低于2;
3 性能要求Ⅲ:构件、基础的性能等级要求不应低于3;
4 对于性能要求Ⅱ或Ⅲ,下部具有较好延性的结构,支座的性能等级要求可为1;下部延性较差的结构,支座的性能等级要求可为2。
3.2.4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不应低于表3.2.4的规定。
表3.2.4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