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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刘大群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 《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 ,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   ?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 ,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