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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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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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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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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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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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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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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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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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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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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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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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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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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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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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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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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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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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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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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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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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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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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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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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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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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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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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