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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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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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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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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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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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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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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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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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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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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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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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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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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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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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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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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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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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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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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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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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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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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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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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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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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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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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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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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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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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