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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 :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