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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