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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 《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