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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刘大群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 :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 :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