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
?。。。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
? : 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
: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
》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
?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 ,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
: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
:
,
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