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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 —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7号
—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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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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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城市【水库等水利工—程以专用《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防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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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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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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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用水工?作邢台水业集—团是邢?台市:供用水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市区供用【水,工作
【 规划、物价】、卫生、质监、消防!、环保、公安—和水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
第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严禁设》置排污?口及其它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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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卫生《和,水,主管部门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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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加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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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和水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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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在?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应当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经具有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和城》市建设?同步建成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应当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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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实行统一《供,。水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已建的自备水!源要有计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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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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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居民供应生活用水!的应当?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
? 直接从事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管水!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要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压力监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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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 ,(一)新建》多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二):已建多层住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 (三》)其他用户应—当自行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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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多【层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所供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二【次加: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 》
》 其他用户—的二次加压设施自行!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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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二次加压《。设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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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二次加压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加压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 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 ?。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加压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推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新建居民【住宅的水表应在户外!设置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经质监部门—认,证合格的水表用户如!。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申请质监!部门校验校验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供!水,经营单位承担;校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验、拆装费由提出!申请的用户承担当月!水费计?算应以水表》计量误差值折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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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因使用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进行】维护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的!不同:类别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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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使用消防部门遇火警!。开,启使用消《防,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进行【统计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公用消防!水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 : 用户专用消防栓平!时铅封遇火》警可直接《启,封使用?但事后?。一周内应通知—供水经营单位—重新铅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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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立—户,、过户、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应!当事先?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用户停水后需恢复!。供水者应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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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户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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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特困户《和特困企业》应制定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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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商业《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六】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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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定额用水、】阶,梯式水价
【。
第《三十五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立户水表】以外(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 ?。
(—二)立户水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或个人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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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经营单位无偿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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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道附近?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一?),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下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
— (二)《二百毫米以上—口径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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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利工程供水管道两!侧各:。十米 《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点五《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种植乔木在供水【管道两侧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不得损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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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抢修公共设【。施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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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降低输水损失保障其!安全运行
】
第四十二条 消!。。防栓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公用消防栓】由供水经营》单位在供水管网施】工时同步建》设专用消防栓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同步?建设
】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栓?的监管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消防栓的》建设:费和维护费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四十三条 【。绿,化、:环卫等专《用水栓由使》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四十】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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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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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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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盗【。窃或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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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对损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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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城市中水回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8〕【第,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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