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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