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