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