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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