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