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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