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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