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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