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