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