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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