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