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先进规划理【念和成果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协,调实施城《乡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促进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跨市》(,地、县)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独立工矿区—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住】房建设?、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中明确保护措施和】使用功能并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报:重要地块名录经【。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并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城市、《镇,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以?。。及重要景观控—。制区域应当编—。制城:市设计;未编制城】市设计的不》得,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镇的总《体,形,态、城市《风貌特?色、公共空间、交】通系统等内》容予以明确并符【合城市的功能和定位!城市、镇编》制的城市设计应当对!。设计范围《内地块的开发—强度、交通组织以】及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高度、【体量:等内容予以明确
城!市设计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改城市设计!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不得修改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调整】。。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启—动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由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备—。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主】持,。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以】及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风格特点和建筑!立面材料、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还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进行结构!改造:、维修的项目以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条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
—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止】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在!接到原批准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需要恢复场》地原貌的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自行拆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一)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城市防洪】区保护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四)?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的;》
(五)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场地的;!。
(六)占用城市】主干道?和城市重要交—通节点红线内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土《地使用?性质;
(三—。)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四)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当: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城市设计引【导要素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下?空间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统筹地下—空间资源的规划和】建设统一建》。立地下空《间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四十条涉及日】照需求的建》设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
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设间距的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采》用国:家认定的日照—分析工具《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十】三条各类园区、【开发区、《城市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城市:。的旧城区《内除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绿地外不得!插建建设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加油加气站、殡!葬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四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就涉嫌—违法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告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条!。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告送达或者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义【务,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设立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的】;
(四)》对,设立: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开发区未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
(五)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规划?备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核发行!政许可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临时建】设,和插建零星建设项目!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验线核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 占用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二,。) 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 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进行建设的!;
:(四:) 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而建设其【他设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以及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物造型【、色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未?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