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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 —  :       【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 , 颁布时间【 2006-05】-15  》 ,。    《    《 生效时《间 2006-【05:-,15     【。   ?  : ,  现发布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特别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 ,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规划、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  ?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确认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作保护牌保护牌【。应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产权归属!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   ? 散生在各单位、】社区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保护管理—。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并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 !   ?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它,自然灾害时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  承?担养护管《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  《  :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并实行?定期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