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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    【    《  :发文字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 颁布时间 20!06-05-—15 ?     》      生效时!间 2006-05!-15 《。 ,  :         ! 现发布绍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特—别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  :  规划、》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确认《。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作—保护牌保护》牌应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 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产权归属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社《区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保护管理】 ,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并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  《。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  !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它《自然灾害时》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     承】担养护?管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 第十一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并?实行定期《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