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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测和检测—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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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和专项施工方案【一起提交进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完善后的《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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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当深【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研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监》测方案有重大调整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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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监》测,单位应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测单】位应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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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数量对围护!结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发现不满》足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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