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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
各有关单!位
》 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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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 ,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 :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 《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 ?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 , 建设单《位组织基坑工程开挖!前条件验收时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场施工设备】、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监测方!案、评审意》见,等进行检测和检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开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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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 监理单!位人:员应加强对审核通】过的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下达监》理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同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也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兼职—其他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基坑施?。工的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必须常驻基坑施工!现场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基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项
】 监理单位应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 《 (五)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开挖深度小》于,5米的?基,坑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或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自行实施监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监测监测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 ? 监测单位应按】现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和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的规定开展—工,作提交监测》成果并?承担报警责任监【测,。点的布设《和观测须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的采集必须在【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
— 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必须及时《将分析评《价报告提交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监测!。报警数据《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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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测引入诚信—机制并建立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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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坑工程》的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现《行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的规定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应予以制止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工程监督机—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 (七)—基坑发生《险情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启动现场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必—须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提出针对》。性有效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发生基坑《质量事故的应—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建交〔201—1〕100》1号)的规》定进行事故》上报、事故》抢险、事故》调查:处理等
《
(】八)基坑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组织相!关单位修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九【)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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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坑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基坑工程的特点配备!有专:业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 :(十一)本》市实行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项评审制度》
! 1.【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等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组织对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
【 :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但未超过7!米,的,基坑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或符合条件!的其他评审机—构(另行发》。。布)组织《评审发生基坑险情】或事故的工程必须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开展加【固或修?复方案的《评,审
— 【3.:。评审机构应从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建的专!家库(另行》发布)?中抽取评审专家基坑!安全:等级一级的基坑不少!于7人二、三级【基坑不少于5—人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会
《 : , 》 :4.基坑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明确为“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结论为“基!本通过”《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评审意见要!求修:改后回复评审机构;!。结,论为:。“不通过”的评【审意见中应》明,确送审?。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将方案》调整完善后重新评审!评审通过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
》
, ! ,基坑评审报告—应由评审机构送工】程受监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5.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围护结构的—受力体系、支—。撑体系、防渗体系等!)必须由《原,评审机构重新组织专!项评审
《
《 (《十,二)本市实行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发布)—专,项评审意《。见应作为审查的依据!之一
! (十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支护结构与降水!等技术和工艺—实行:如,。下管理
《
, 【 1.基坑环境!保,护等级?
》 《 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学校—和住宅、《保护建筑等建筑物应!按重要建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邻近同一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坑同时或先后】施工时制定基坑环】境保护标《准时应考虑叠加效】应的:影,响超大?面,积的深?基坑宜?分区围护和施工【以降低工程风险【和环境?风险
】 2.】支护结?构与降水
》。
: ? : ? , ,。 ⑴在》确定基坑围》。护,墙(包括隔水—。帷幕)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必须考!虑围护墙《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空:间
— : 》 , ?⑵直径超过1—米的: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 ! ⑶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车站等工程基】坑,的支护结《构采用多道支撑【体系:的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
— :。 【 ?。⑷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超过8米的—深基坑不《得采用?一道支撑
】 【 》。⑸超深基坑围—护结:构采用地下连续【墙时两个墙》幅之间的连接不【宜采:用锁口管式柔性接头!
: ? — , ,。 : ⑹钢围檩与—围护桩(墙)—之间出现空隙—时必须用细石混凝】土填实钢支》。。撑与围檩《节点处?。型钢构件的翼—缘和腹板《应加焊?加劲板且支撑应垂直!接触处?的承载面《钢,围,檩接头应全断面焊接!或采取加焊缀板等】措施确保《满,足接头等强度要求并!进行相应检测
【。
? — ⑺深基坑工!程中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和潜水泵
—。 】3.土钉墙
【 ! : ⑴《。禁止:采用单一土钉作基坑!支护
【 】 ?⑵土钉墙不得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米和环!境保护等级三级以】上的基坑若》基坑采用土钉墙围护!应,编制:相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经专》项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 】 , ?。⑶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筋或其他细长杆】材料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并不得打【入已有建(构—)筑物下部和地下管!线范围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安全保护范围
!
《 【 : :⑷,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的数量对土钉—。围护结构进行现场】拉拔试验监》理现:场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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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桩基工程】
《。 (一)】。。。。本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 ,(二)当PHC【管桩承受水平荷【。载和竖向抗拔荷载时!设计应验算桩身【材料强度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是否进行基【。桩水平和抗拔载荷】试验的?要求
【 (三)P】HC管桩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生:产确保出《厂产品合格并做好A!B型、B型、C型产!品标识?禁止使?。用铸铁板代》替钢板制作端板 】
?。 ? (四)》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采:购,和使用?PHC管桩并应【按批次进行质量【检查同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P?H,C管:桩
《 : (五)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 (六【)对桩端处于—淤泥质土中的混凝】土小方桩《其,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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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堆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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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和》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施工现!场在基坑周边随意堆!土,、,堆物
《
, —(,二)施工现》场要:求,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的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和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的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的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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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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