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
《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
: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 第四条》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 》其它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由业主》自行:决定
【 本办法—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为主要内容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七条 绍兴市】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绍兴—市,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
》 (一)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审定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三)?负,责对市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监】。督;:
! (四)依法建【设和管理市》招标投标综》。合,评委专家库》;
? :
(五)!依法对招标投标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
:
:
第八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配合市【建管办对全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市建筑】业、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袍:江工业?区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
》 : 各县(【市)建设、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
! 第九条 建—设项:。目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但!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 凡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有关部门应【进驻交易中心设立窗!口负责实施监督、提!供服务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
: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标底招】。标
—。 ?其它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无标底《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可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