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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   —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 》    (五)各】类绿地规划》; —    《。(六:)花草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 》 : ,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