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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 ,  :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  : (四)绿》地指标; 】     (五)】各类绿地规划; !    —。 (:六)花草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   》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 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