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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 ,。  (四)》。绿地指标; —  》   (五)各类】绿地规划; — ? ,   ? (六)花草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  《  :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 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