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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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
【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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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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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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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 ,。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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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
《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花草树种规划;】
?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 ,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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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
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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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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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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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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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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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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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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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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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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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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