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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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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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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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 ,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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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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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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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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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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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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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 《(四)绿《。地指标?;
【 , , (五)各类绿地】规划;?
【。 (?六)花?草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 》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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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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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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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
《 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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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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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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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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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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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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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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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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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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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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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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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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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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