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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 》 , :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 ?   ?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 【    (五)各】类绿地规划; ! :    (》六)花草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新:建区、旧城改建【区、城市生》产绿地的绿》化用地?。面积及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方便群!众的小游园、小绿】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城市绿化应当—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并应突出地方特】色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 【 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