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第五条 】。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 (《二)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