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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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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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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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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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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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
,。 第五《。条 :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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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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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 :。 (二)—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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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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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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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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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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