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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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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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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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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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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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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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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二)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第十二条 》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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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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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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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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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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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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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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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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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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