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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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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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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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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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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第五条 —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
: 第:六条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二)规?划许可证;
】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 ,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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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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