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第【五条 ?。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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