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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