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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 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 ,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二)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二:条 :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六条 ?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 ,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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