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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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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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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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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 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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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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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 (?二)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第十二条 【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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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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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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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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