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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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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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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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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二):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第—十二条 《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 ,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 ,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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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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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 第二十《二,条 :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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