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第五条 《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二)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 (《五)勘察报告;【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 ,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
第【十六条 《。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