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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现将九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 ,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县(《市、区、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 《 第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 第《七条 质监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 (三)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     —(四)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  (六)参与【建设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 —    (七)组织!并参:与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有争议的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八)【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   《。  (九)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十)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 :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四,)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 (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第九条》 质监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 ? 《 第十条 —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二)—规划许可证; 】  ?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     (—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五)勘察报》告;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 , (:八)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 《 ,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 :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不少于【2人)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  (三)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情况;【。  》   (四)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   ?  (?五)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七)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 , (八?)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   《。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     (三)】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    《。(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  :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情况; 【 ,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 , ,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     【(九)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     (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及实施情况; 】    —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  (六)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    (七)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    (二)【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    (三—)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 ,(四)?。对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 【    —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     (六)】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    六、对【图审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包括》    【 (一)机构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   (二)是【否超越认定》等,级和认定范围;【 : :    (三—)审查内容和审查】质量; 》   《。  (四)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审查情况《;,     】(五)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五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     (一】)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实物检查—;    】 (三)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以!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 (: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质量?进行检查; 【   《  (?五)对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 : —第十六条 》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竣工资料文件【情况:及,。实体质量、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发!现工程?验收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质量监督档【案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向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质!监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一条 》。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 第二十二条 ! 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