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
跨区、县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