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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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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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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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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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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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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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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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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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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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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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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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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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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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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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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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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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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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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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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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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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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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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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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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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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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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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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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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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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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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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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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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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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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