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