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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  :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