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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  :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