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