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