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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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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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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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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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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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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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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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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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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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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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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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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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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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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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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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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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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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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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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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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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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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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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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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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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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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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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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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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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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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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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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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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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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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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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