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 ,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