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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 ,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