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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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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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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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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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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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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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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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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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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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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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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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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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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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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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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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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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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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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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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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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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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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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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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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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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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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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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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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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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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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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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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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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