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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 ,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