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  : , 》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    【 》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   》 , :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 :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 ?   !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    【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 ?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   — , , ,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   《 , 》。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 ,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   ?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 《。 ,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 ?  :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    【 ,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