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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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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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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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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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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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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各专项工程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事机关、】商服基地、寺—院教堂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每《五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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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第十九条《 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现状我市的【城市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开发为辅
第二】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等应当《避开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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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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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改造的重点是【集中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相对集中成片【地进行对于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需要!填空:。补齐和提高质量的】地区应当进行—局部的调整》改造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的地】区应当利用并—加强维?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工厂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增加城市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要具备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四章 ?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用地【总平面位置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经审查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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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再《使用的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占用或改》。善城市环境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交回【用地并恢复》原用地性质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或在获得建设—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半年以《上,。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擅自转让》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水源防护区、河【流泻洪断面》、,提防围护地带、煤】矸石堆限制范围【和压占地下》管线及重要地—下矿藏等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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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填—平防洪蓄水用—的低:洼地:带和破?坏城市环境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新增建设用—地
:
: (一)建设单位】。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 (二)建设单【位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的
(!三)通过本系统、本!单位调?剂可以解决建设用】地,的
(四【),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五:),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一【),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翻建、维—修各类?房屋、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建设工程申报—审,批时必须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动迁范围【并核:发单项建《。筑设计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工程两个方】案重大建设》工程三至五个方案)!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及建筑模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施】。工图: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场地具备】放,。线条件并《。有动:迁回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筑物施工!到正:负零其它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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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应按批准】的期限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都应?无,条件拆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和绿地外一!。律不准在《红线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过去己?占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能一【般维修在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红线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最突出部分》不准超占道》路红线凡临街—新建:公共建筑和底层为】。营业用房的》住宅都必《须根据?使用功能《和规模按规划要求对!红线做?一定退让留》有一:定,面积的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围圈使】用功能确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应以绿篱、花【墙和栅?。栏为主特殊建—筑另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筑布局、—日,照、:通,风,。、卫生、绿化、交通!、消防和管线埋(】。。架)设等要》求确定房屋间距
! (一)四层【以上房屋
》
1、》新开发区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五至二倍控!制;
—2、旧城改造区原则!上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控制道路网!。密集地方可按○【点八至一点二—控制;
— 3、楼房山墙【间距依据消防通【。道和防火《要求确?定
》(二)三层以下【房屋
》 1、新开发区平房!八至十米二》层房屋十至十二米三!层房屋十二至十【五米
2、】旧城:改造:区考虑节约用地【除特殊建《筑外原则上不批低层!建筑对原《有平房的《翻扩建和维修在【满,足不了采光间距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 :3、房屋山墙间【距按四层以上房屋山!墙,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高度?系指:从,。室外地面至房—顶外:檐或女儿《。墙上部的高度房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之内山坡地带!按,坡向进?行考虑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种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沿街建筑—不准擅自《改设门、《窗和封闭阳》台不得改变》立,面造型和色调
第!四十七条《 私人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在私房规划!区不准?在规划改造区内【零星插建私房规【划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土】地,开发部门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新,建、翻建、扩建【(,含加层)《、,维修、改《建,等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第四?十九条? ,私房审批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房者持单位【(村)介绍信—、,个人申请、户—口、本人身份证(】翻扩建和维》。修还应持房照、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登记
【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踏—勘、:丈量、?绘制现场位置图
】
(《三)建房者填—报建房申请表签署】有关四邻协议到本人!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私】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者持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并到现场》定位放线《
(六—)建房者施工—到正负零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基:础验线待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私,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
第五十条 —翻扩建房屋者原房面!积与房照不》符的应到《产权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照》房,(1970》年以前)确认是主体!。房满足?防火、采光、居民】通道要求的需要翻】建的由房屋所有者】持街道办《事,处、市房产产权部】门证明和《。买卖双方协》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二《。条 私人住宅之间】在保证消防通道【。和,排水外有条》件的地方房前占【地不得超过四点【五米房后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两侧不许【占无条件的地方不】准圈院
第—五十三条 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室内标高》、建筑造型》。。、,外装修材料、色【彩及:。房,门朝:向,。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有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用地
】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用地
【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三)擅自—转让、交换、变相买!卖、租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四)》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或移动位置的建】设,工程
?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 (五)临》时建设工程改建【为,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以,及转让、交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进的》
(二—)侵占?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筑
—(三)压占各类管】道、电讯、电缆、】人防工程及》其防护和《维修地?带的;?在,电力、电讯》安全防护区内的
】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绿地和广场—的
(五)】侵占河道、明渠【、蓄洪?管理区违反水源、】河,。堤,防护区规定的
】 , ,。(六)影响城市交通!、,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的
—(七)?影响:毗邻建?。筑采光、消防—、排水、卫生防疫】的
(八)】影响:城市市容观赡—的
(—九)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
— , (十)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
(十】一)侵占矸石—山、火药《库、采空区、铁路、!公路、油《库管理区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通》知后必须立即按【其要求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对围攻、】辱骂殴?打规划管理人员并影!响,。其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布【的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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