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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各专项工程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事机《关、商服基》地、寺?院教堂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每五!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第,十九:条 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现状我市的!。城市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开发为辅】 :第二: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改造的重】点是集中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相对集中成片【地进行对于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需要填!空补齐和提高质【量的:地区应当进》行局部的调整改造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的地区应当【利用并加强维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工厂?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增加城?市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要》具备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 第四章 》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用地总平面位置【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经审】查,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再】使用的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占用或改善城!市环境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交—回,用地并恢复原—用,地,性质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或在获—得建设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半年以上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擅自转!让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水:源防护区、河—流泻洪断面、提防围!护地带、《。煤矸石堆限制—范围:和压占地下管—线及重要地下矿【藏等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填平防洪蓄—水用的低洼地带和】破坏城市环境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新增建设—。用地  》 (一?。)建设单《位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  (二)建—。设单位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的   (三)!通过本系《统、本单位》调剂可以解决建【设用地的   (!四):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 ,  (五)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一)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翻建、》维修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建设《工程申报《审,批时必须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动迁范围并核发单!项建筑设计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工:程两个方案重大建】设工程三《至五个方案》)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及建筑模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施工图!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场—地具备放线条件并有!。动,迁回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筑物【施工:到,正负零其它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应按:批,准的期?限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都应!。无条件拆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和,绿地外一律不准【在红:线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过:去己占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能一般《维修在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红线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最突出】部分不准《超占道路红线凡临】。街新建公《共建筑?和底层为营》业用房?的住宅都《必须根据使用功能和!规模按规划》。要求对红线做一【定退让留有一—。。定面积的《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围圈使用功能【确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应以绿—篱、花墙《和栅栏为主特殊建筑!另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筑布局》、日照、通风、卫】生、绿化《。。、交:通、消防和管线埋(!。架)设等要求—确,定房屋?间距   —(一:)四:。层以上?房屋   —1、新开发区—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五至《二倍控制;  】 ,2、旧?城,改造区?原则上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控制【道路网密集地方【。可按○点八至一点二!控制;   3、!楼房:山墙:间距依据消防通【道和防火要求—确定   (二)!三层以下《房,屋,   1、新开发!区平房?八至十米二》层房屋十至十二【。米三层房屋》十二至十五米 【   ?2、旧城《改造区考虑节约用地!除特殊建筑外原则】上不批?低层建筑对》原有平?房的翻扩建和—维修在满足不—。了采光间距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房:屋山墙间距按四层以!上,房屋山?墙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高度系指从!室外地面至房顶外檐!或女:儿墙上部的高度【房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之内山》坡地带按坡》向进行考虑》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的原则 —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种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沿街】。建筑不准擅自改设门!、窗和封闭阳—台不得改《。变立面造《型,和色:调 第四十—七条 私人》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在私房规划区不准】。在,规划:改造区内零星插【建,私房规划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土地开发部门【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新,建、翻建《、扩建(含加层)、!维,修,、改建等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四十九条 私房【审批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房者持单位(村)介!绍信、个《人申请、户》。口、本人身》份证(翻扩建和维】修还应持房照、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登记 《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踏勘、丈量、!。绘制:。现场位置《图   (三)】。建房者?填报建房申请表签】署有关四邻协—议到本人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 (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私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者持】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并到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房者施工【到正负?零,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基?础验线待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私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第五十条 翻】扩建房屋者原房【面积与房照不符【的应到?产权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照房(—1970《年以前)确认是【主体房满足防火、采!光、:居民通道要求—的需要翻建的由房屋!所有者持街道办事】处、市?房产产权部门证明】和买:。卖双方协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二条 私!人住宅之间》在保证消《防通:道和:排水外?有条:件的地方房前—占地不?得超过四点五米房】后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两侧不许《占无条件的地方【不准:圈院 第》五十三条《。 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室内》标高、建筑》造型、外装修—材料、色彩及房门】朝向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有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用地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用地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三)擅自转》让、交换、变—相买卖、租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四)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或】移动位置的建—设工程?。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  :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  (?五)临时建》设工程?改建为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以及转让、交【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进的 】  (二)》侵占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筑【   (三)【压占各类管道、电讯!、电缆、人防—。工程及其防护和维】。修地带的;》在电力、电讯—安全防护区内的 】  :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绿地和!广场的  — (五)侵占—河道、?。明渠、蓄《。洪管理区违反水【源、河堤《防护:区规定的《   (》六)影响城》市交通、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的   (七)影!响毗邻建筑采—光、消防、排水【、卫生防疫》的,。   (八)影】响城市市容》观赡:的   (九【)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 【  (十)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   (—十一)侵占矸石【山、火药库、采空】区、:铁路、公路、油库】管理:区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通知后必须立即【按其:要,求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对围攻、辱】骂殴:打规划?管理人员并》影响其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布的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