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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  : 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 , (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 ,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各!专项工程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事机关、商服【基地、寺院教堂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每五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第十九条 【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现,状我市的城》市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开发为【辅 第《二,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改!造的重点《。是集中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相对【集中成片地进行【对于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需要填空补齐和】提高质量的》。地区应当进行—局部的?调整改?造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的地区应当【利用:并加强维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工厂!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增加城市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要具?备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四章 【。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用地总平面【位置: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经审!查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再使用的!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占用?或改善城市环—境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交《。回用地并恢复原【用地性质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或在获—得建设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半!年以上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擅自转让》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水源防护区、!河,流泻洪断面、—提防围护地带、【。煤矸:石堆限制范围—。。和压占地下管—线及重要地下矿藏】等,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填平防洪《。蓄,水用的低洼》地带和破坏》城市环境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新增建设用!地   》。(一)建设》单位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  (?二):建设单?位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的   (—三)通?过,本系:统、本单位调—剂可以解决建设用地!的   (四【),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  (五)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一)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翻【建、维修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建设】工程申报审批时必】须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动迁》。。。范围并核发单项建筑!设计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工程两个《方案重?大建设工程三至【五个方案)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及:建筑模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施工图  】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场地具备放线条【件并有动迁回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筑物施工到正负!。零其它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应按批准的期!限,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都应无条件拆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和》绿地:外一:律不准在红》线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过【去己:占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能—一般维修《在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红线【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最—突出部分不准超占道!路红线凡临》街新:建公共建筑和—底层为营业》用房:的,住宅都必须根据使】用功能和规模按【规划要求对红线做】一定退让留有一定】面,积的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 《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围圈使用功能】。确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应以绿篱、—花墙和栅栏》为主特殊建筑另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筑布局【、,。日,照、通风、卫生【、绿化?、,交通、消防和—管线埋(架)—设等要求确定房屋间!距   (一)】四层以?上房屋   1】。、新开发区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五至二倍控制; 】   ?2、旧?城改造区原则上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控制《道路:网密:集地方可按○点八至!一点二控制;  ! 3、?楼房山墙间距依据消!防通道和防火要【求确定   (】二)三层以下房屋】   1、新开发!区平房八《至十米二层房—屋十至十二米—三层房屋十二至【。十五米   【2、旧城改造—区考虑节约用地除】。特殊建筑外原则上不!批低层建筑对原有平!房的翻扩建和—维,。修在满足不了采【光,间距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 3、?房屋山?墙间距?按四层以上房—屋山墙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高度系?指从:室外地?面至房顶外檐或【女儿:墙上部的高度房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之内山坡地带按【坡向进?行考虑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种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沿:街建筑不准擅—自改设门、窗和封闭!阳,台不得改变立—。面造型和色调 【 第四?十七:条 :私人: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在私房?规划区不准在规划】改造区内零》星插建私房规划【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土地开发部》门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新建、翻建、扩】建(含加层)、【维修:、改建等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四《十九条? 私房?审,批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房—者持单位(村)介】绍信、个人申请【、户口、本》人身份证(》翻扩建和维修还【。应持房照《、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登记 《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踏勘、—丈量、绘制现—场位置?图   (三)】建房者填报建—房申请表签署有关四!邻协议?到本人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私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者持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并到现】场定位?放线 ? ,  (六《),建房者施工到正负零!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基础验线待—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私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第五【。十条 翻扩建房屋者!原房:面积与房照不符【的应到产权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照房】(1:97:0年以前)确认是主!。体房:满足防?火、采光、居民【通道要求的需要【翻建:的由房屋所有—者持街道《办事处?、,市房产产权部—门证明和买卖双方】协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二条【 私人住宅之间在保!。。证消防通道和排水】。外有条件的》地方房?前占:地不得超《过四点五米》房后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两侧?不许占无《条件的地方不准圈院! 第五十三条【 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室内标高】、建筑造型、—。外,装修材?料、色彩及房门朝向!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有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用地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用地 —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三)擅自—。转让、交换、变相买!卖、:租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  (四《)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或移动位置】的建设工程 【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五)临】时建设工程》改建:为,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以及转让《、交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进的 《   (二)侵【占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筑 》  (三)》压,占各:类管道、电讯—、电缆?、人防?工,程及其防《护和维修地带的;】在电力、电》讯,安全防护区内的【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绿地和广【。场的   (【五):侵占河道《、明渠、蓄洪管理区!违反水源《、河堤防护区规【定的   (六】),影响城市《交通、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的 ?  (七)影响毗邻!。建筑采?光、消防《、排水、卫生防【疫的 ?   ?(八)?影响城?市,市容观赡的  】 ,(九)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   《(十)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   (—十一)侵占矸石【山、火药库、采空】区,。、铁路、公路—、,油库管?理区的 《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 】 第六十《四条 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通知后?必须立即按其要求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申,请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对围攻《、辱骂殴打规划管】理人员并影》。响其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布的【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