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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  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各《专,项工程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事机关、【商服基地、寺院教】堂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每五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三章《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 第十九条 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现状我市—的城市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开发为辅【 第二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改造的重】点,是集中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相对集中成【片地进行《对于:。。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需要填空》补齐和提高质量的地!区应当进行》局部的调整》改造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的地区应当利用】并加:强维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工厂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增加《城市: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要具备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 第四章 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用地总【。平面:位置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经审—查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再使用的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占用或改善城】市环境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交回:用地并恢《复原用地性质— ,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或在》获得建设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半年以上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擅自转!让,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水源防护区【、河流泻洪断—面、:提防围护地带、煤矸!石堆限制《范围和压占地下管线!及重要?地,下矿藏等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填平防洪《蓄水用的低洼地带和!破坏城市环境—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新增建—设用地 《   (一)—建,设单位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二)建设单位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的   (—三)通过《本系统、本》单位:调剂可以解决—建设用地的》   (四—)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五)?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一)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翻建!、维修各类》房屋:、构筑物 》。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建—设工程申《报,审,批时必须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动!迁范围并核发单【项建筑设《计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工【程两个方《。案重:大建设?工程三至五》个方案?)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及建筑模》。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施工?图 :。 ,。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场《地具:备放:线条件并《有动迁回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筑?。物施工到正负零【其它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应按批准的期限!。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都应无【条件拆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和绿《。地外一律不准在红线!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过去:己占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能一般【。维修在?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红线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最:突,出部分不准超占【道路:红线凡临街新—建公共建筑和—底层为营业用房的住!宅都必须《根据使用功能—和规模按规划要求】对红线做一定退让】留有:一定面积《的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围圈使!用功能确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应以绿—篱、花墙和栅栏为】主特殊建筑另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筑布局、日照、】通风、卫生、绿【化、交通、消防和】管线埋(架)设等要!求确定房屋》。间距 ?   (一)四层以!上房屋? ,   1、新开发区!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五:至二倍控制;— ,。   ?2、旧?城改造区原则上【。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控制》道路网密《集地方可《按○点八至一点【二控制;   】3,、楼房山墙间距依据!。消防:通道和防火》要求确定《   (》二):三层以下房屋 】  :1,、新开?发区平房八至—十米二层房屋十【至十二米三层—房屋十二《至十五米   】2、旧城《改造:区考虑节约用—地除特殊《建筑外?原,则,上不批?低层建筑对原—有平房的翻扩—建和维修在满足【不了采光间距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房屋山墙间距】按,四层以上《。。房屋山墙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高度!系,指从室外地面至【房顶外檐《。或女儿墙上》部的高度房》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之内山《坡地带按坡向—进行考虑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六条 各种—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沿街建—。筑,不准:擅自改?设门、窗和封闭【。阳台不?得改变立面造型和】色调 第四十【七条 私人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在私房规划区不】准在规划改》造区内?零星插?建私房规划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土地开发部门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新建、翻建、!扩建(含加层)、维!修、改建等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四—十九条? ,私房审批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房者持?单位(村)介绍信、!个人申请、户口、】本人身份证(翻扩建!和维修还应持房【照、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登记】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踏勘、丈量》、绘:制现场位《。置图   (三)!。建房:者填报?建房:。申请表签署有关四邻!协议到本人》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 (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私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者持—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并到现场定位—放,线,   (六)建】房者施工到正负零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基础验线待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私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第五十条 翻!扩建房屋者原房面积!与房:照不符?的,。应到:产权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照房(1970年】。。以前)确认》是,主体房满《足,。防火:、采光、《居民通道《要求的需要翻建的由!房屋所有者持街道办!事处:、市房产产权部门证!明和买?卖双方协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二【条 私人住宅—之间在保证消防【通道和排水外—有条件的地方房【前占地不得》超过四点五米房后】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两侧不许占无条件!的地方不准圈院【 第五十》三,条 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室内标高》。。、建筑造《型、外装修材料、】色,彩及房门朝向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有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用地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用地》  ?。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三)擅自转—。让、交?换、变相买卖、【。。租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四)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或移动位置的【建设工程  【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  (五)临时【。建设工程改建—为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以及《。转让、交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的临时建设工程 】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进的 】。  (二)侵占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筑   》(三)?。压占各类《管,道、电讯、电—缆、人防工》程及其防护和—维修地带的;在【电力、电讯安全【防护区内的》  ?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绿—地和广场的   !(五)侵占河道、明!渠、:蓄洪:管理区违反水源【、河堤防《护区规定的 —。   (六)影【响城:市交通、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的 !  : (七)影响—毗邻建筑采光、【消,防、排水《、,卫,生,防疫的 《 , , (八)影响—城市市容观》赡的   (九】)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   (十)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 : , ,(十一)侵占矸石】山、火药库、采空】区、:铁,。路、公路、油库【。管理区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通知后必须立—即按其要求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申请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对围:攻、辱骂殴》打规划管理人—员并影响《其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布的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