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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   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 ,。 ,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  (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各专项工程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事机《关,、商服基《地、寺院教堂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每五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第十九条 !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现状我市的!城,市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开发为!辅 第二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改造的重点是集中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相?对集中?成片地?进行对于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需要填空补齐【和提高质《量的地区应当—进行局部《的调:整改造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的地区应】当利用并加强维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工厂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增加城市《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要!具备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四!章 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用地总?平面位置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经审!查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再使【用,的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占用或改善》城市环境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交回用地并恢复】原用地性《质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或在获得建》。设,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半?年以上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擅自转让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水源】防护区、河流泻【洪断面、提防围【护地带、煤》矸石堆限制范围【和,压占地下管线—。及重要地下矿藏等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填平防洪蓄!水用:的低洼地带和破坏城!市环境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新增建】设用:。地   》(一)建《设,单位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 (二)建设单【位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的   !(三)通过本—。系统、本单》位调剂?可以解决《建设用?地的   (四)!。。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五)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一)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翻建、维—修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建设工程申!报审批时必须依照】下列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动迁范围并核!发单项建筑设计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工程两个方!案重:大建设工程三—至,五,个方案)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及!建筑模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施【工图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场地具备放线条件】。并有动迁回》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筑物施!工,到正负零其它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应按批?准的期限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都应无条件》拆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和绿地外一!律不准在红线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过去己占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能一《般维修在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红线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最突—出部分不准超占道路!红线凡临街》新建公共建筑和底】层为营?业用房的住宅都【必须根据使用功能和!规模按规《划要:求对:红,线做一定《退让留有一定面【积的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围圈》使,用功:能确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应以?绿篱、?花墙:和栅栏为《主特殊?建筑另行要求 【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筑布局?、日照、《通风、卫生、绿化】、交通?、,消防和管线埋(架)!设等要?求确定房屋间距【   (一)四】层,以上房屋《   1》、新开发区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五至二【倍控制;   】2,、旧城改《造区原则上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控制道路网密集】地方可按《○点:八至一点二》控制; 《   3《、楼房山墙间—距,依据消防通道和防】火要求确定   !(二)三《层以下房屋  】 1:、新开发区平房【。八至十米《二层房屋十至十二】米三层房屋十—二至十?五米:   2、旧城】。改造区考虑》节,约用地除特殊建筑】外原则?上不批低《层建:筑对原有平》房的翻扩建和—维,修在满?足不了采光间—距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 ,  :3、房屋山墙间距按!四层以上房屋山【墙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高!度系指从室外地面至!房顶外檐或女儿【墙上部的高》度房: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之内【。山坡地带按坡向进】行考虑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四十六条》 各种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沿街建筑不准擅自】改,设门、窗和封—闭阳台?不得改变《立面造型和色调【 第四十七条 私!人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在私?房规划区不准在规】划改造区《内零星插建私房【规划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土地:开发部门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新?建、翻?建、:扩建(含加层)、】维修:、改:。。建,。等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四十九条 】私房审批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房,者持单?位(村)《介绍信、个人—申请、户口、本【人,身,份证(翻扩》建和维修还应持【房照、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登记 !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踏勘、丈量、绘制】现,场位:置图   —(三)建房者填报】建房申请表签署【有关:。四邻协议到本—人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私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者持!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并到现场定位放线】   (六—)建房者施工到正负!零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基?础验线待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私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 第五十条 —翻扩建?房屋者原《房面积?与房照不符的应【。到产:权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照,房(1970年以】前)确认是主体房满!足防火、采光、居民!通道要求的》需要翻建的由房【屋所有?者持街道办事处【、市房产产权部门证!明和买卖双方协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二条 私人》住宅:之间在保证消防【通道和排《水外有?条件:的地:方房前占地不—。得超过四点》五米房后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两侧不许占无条件!的地方不准圈—院 第《。五十三条《 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室内标高!、建筑造型、—外装修?材料、色彩及房门】朝向 ?。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有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用地 !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用地 !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三)擅自转让【、交换、变相买卖】、租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四)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或?移动位?置的:建,设工程 《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五)【临时建设工程改【建为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以—。及转:让、交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的临时》建设工程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进的  — (:二)侵?占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筑   》。。(三:)压占各类管道、电!讯、电?缆、:人防工程《及其防?护和维修地带—的;在电力、—电讯:安全防护《区内的 》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绿地和—广场的 》  (五)》侵占河道、明渠、蓄!洪管理区违》反,水,源、河堤防护区规定!的   (六)】。影响城市交通、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的   (七)!影响毗邻建筑采光】、消防、《。。排水、卫《生防疫的《   (八)【影,响,城,市市容?观赡的 《  : ,(九)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  ? (十)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 《  :(十:一)侵?占矸石山、火药库】、,采空区?、铁路、公路、油】库管理区的》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通知后必须立即按】其,要,求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申请—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对围攻、辱骂】殴打规划管理人员】并影响?其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布的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