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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 ,  鸡?西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区、建制镇》的城区、规划发【。展区和?规划控制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及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都!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安排和使用 【   ?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种工程建】设都: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我!。市,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管—理工作   【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县《、区(含建制镇)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临时委托的部】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和《。本细则?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和本细则行为】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定原则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使】城市规?划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具备勘察、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设: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日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近期开发、—改建地?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   鸡冠区的详】细规划和《各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各专项【。工程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军?。事机关、商服基【地、寺院教》堂等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本单位《的,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每五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 ? ,第十九条 根据自】然条件和城市现状我!市的城市建设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区开发为【辅 第《二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或,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应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因—地制宜改《造的重点是集中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改《造应当相对集中成】片地进?行对于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需,要填空补齐和提高】质量的地区》。应当:进行局?部的:调整改造《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房《屋和各项《设施基本完好的地】区应当利用并加【强维:护,保证各项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旧城改造应当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调整工】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迁出有严重危害【和污染环境的工厂】充分:利用闲置《的土地增加》城市绿?地和活动场地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和城市!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应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要,具备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四章 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用地总平面—位置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经审查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后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再使用的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占用:或改善城《。市环境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拆!除一:切设:。施交回用地并—恢复原用地性质 !第,三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或?在,获得建设用》地后闲置《。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半年】以上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不得擅》自转让和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水源防护区、河流】泻洪:断,面、提防围护—地带、?煤,矸石堆限制》范围和压《占地下管线及重【要地下矿藏等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挖沙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或者】进行围?填水面、填平—。防洪蓄水用的低洼地!带和破?坏城市环《境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新增建】设用地  — (一)《建设单?位,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   (二)建【设单:位有平房、旧房可以!改造的?   (三—),通过本系《统、:本单位调《剂可以解决建设用】地的:   (四)属】于重:复建设和不该扩建】的   (五)有!。条件改造旧城的【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一,)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翻建、维修各】类房屋、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  (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   (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   (七)—其它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单位的《建设工程申报审批】时必须?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点  — (三)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规【划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动迁范围并》核,发单项建筑设计【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般建设?工程:两个方案重大建设工!程,三至五个方案—)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及:建筑模型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出施工?图   (五)施!工图设计《必须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场地具备】放线:条,件,并有动迁回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筑物施工到正负】零其它建《设工程破土动—工后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应【按,批准的期限使用期满!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无论到期与否【都应无条件拆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负责另行安!排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道路红!线除经批准》的各种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交通【设施和绿地外一律不!准在红?线内修建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过去》己占:道路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能一般《维修在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红线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最突出部分不准超!占道路红线凡临街】新建公共建筑和【。底层为营业用房【的住:宅都必须根据使用】功能和?规模按规《划要求对红线—做一定退《让留有一定面积的】停车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围圈—使用功能《确属需要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形式应—以,。。绿篱、花墙和栅栏为!主特殊建筑另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根据建筑《布局、日照、通风】、卫生、绿化、交】通,、消:防和管线埋(架)设!等,要求确定房屋—间距   (【。一)四层以上—。房屋   1、新!。开发区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五至二—倍控制; 》   2、旧城改】造区原则上按—建筑物高《度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控制道路网密集地方!可按:。○,。点八至一点二控【制; ?   3、》楼房山墙间距依【据消:。防通道和防火要求确!定 :   (二》)三层以下房屋 】   1《、新:开发区平房八—至十米二层房屋十至!十二米三层房—屋十二至十》五,米   》。2、旧城改造—区考虑节约》用地除特殊建筑【外原则?上不批?低层建筑对原有平房!的翻扩建《和维修在《满足不了采光间【距的情况《下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房!屋山:墙间距按四层以上】。房屋山墙间距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高度系指》从室外地面至房顶外!檐或女儿墙上部【的高度房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之内山坡地—带按坡向进行考虑 !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服从永久可》弯管线服从不可弯管!线压力管道服从重力!管,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之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四十六》条 :。各种建筑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沿—。街建:筑不:准擅自?改设门、窗》。和封闭阳《台不得?改,变立面造型和色调 ! 第四?十七条 私人新建】住宅原则上安—排,在私房规划区不准】在规划改造区内零】星插:建私房?规划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土地开发部门统一】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新建、翻建!、扩:建(含加层)、维修!、改建?等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第四十九》条 私房审批依【照下列程序   !。(,。一)建房者持单【位(村)介》绍,信、个人申请、户】口、本人身份证【(翻扩建和维修【还应持房照、—土地使用证)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登记  》。 (: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踏勘、丈量、【绘制现场位》置图 ?   (三》)建房?者填:报,。建房申请表》签署有关四邻协【议到本人单位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 《   (《四)经消防》。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私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者持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开工通!知书并到现场定位放!线  《 (六)《建房者施工到正负零!时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基础验】线待主体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私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 ? 第五十条 —翻扩建房屋者—原房面积与房照不】。符的:。应到产?权部:门重新?核定后方可》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无照房(!1970年以前)确!。认是主体房满—足防火、采光、【居民通道《要求的需要》翻建的?由房屋所有》者持:街道办?事处、市房产产权部!门证明和买卖双方协!。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五十二—条 私人住宅之间在!保证消防通》道和排水外》有条件的地方房前占!地不得超过四点【五米房后《。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两侧不许占无条件!的地方不准圈院 !第五十三条》 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位置、建筑面积!、室:内标:高、建筑造型、【外装修材料、色【彩及房门朝向 【。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手续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有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应当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委托无》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用地 ? ,。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用】地  《 ,(,二)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擅自变更】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范围《。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三)擅自转让、】交换、变相买卖、租!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 (四?)逾期?不交回的临时用地 !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法建》。设   (—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要求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或移动—位置的建设工程 !  :(,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和临时工程【   (五)临】时建设工程改—建为:永久性?。工程:逾,期不:拆以及转让、—。交换、买卖》、变相买卖》、租赁的临时建【设工程 《 第六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止施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7】%,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一)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进—的   (二【)侵占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一切《违,法建:筑,   (三)压占!各类管道、电讯、电!缆、人防工程及【。其防护和《维,修地带的;在电力、!电讯安全防护区【内的   —(四)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园林绿【地和广场的  】。 ,(,五)侵占河道、明渠!、蓄洪管理》区违反?水源、河堤防护区】规,定,的   (六【)影:响城市交通、排水】、,消防、环境保护【的   (—七)影响《毗邻建?筑采光、消》防、排水、卫—生防疫的《。   (八)影】。响城:。市市:。容观赡的   (!九)位?于城市主要道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 !  (十)位于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的,。 :  :(十一)侵占矸【石山、火药库、【。采空区、铁路、【公路、油库管—理区:的 :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违法建设处!罚决定通知后必须】立即按?其要求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在申请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检查、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对围!攻、辱骂殴打规划管!理人员并《影响其?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鸡西!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颁布的】鸡西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