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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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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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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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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等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用》局是市人民政—府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公用局《合称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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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建部门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区:管街:坊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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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城市共用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所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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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和?区城建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切实:加强:所管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和【管理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应?同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根据其增加的市【政公用设《施需:用量: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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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的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七条《。。。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依—据本条例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使用费及挖掘—、占用费等》项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不得减免、!。截留或挤占挪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按?国家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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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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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
》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或《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
【
(四)】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 ?
(五)!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
》
(六)其它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
临时《建设需占用》道路的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出—租、转让在使用期内!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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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道路期【限不:超过一年(施工占道!以实际为准)期满自!。行撤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一次最长为一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开挖时间控—制在每年的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内非开挖时间确】。需挖掘道路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费》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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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造【、拓宽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四倍《收费
第】十四条? 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开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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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施管理单【位除日?常,养护外?需,要,进行道路维》修时:应事先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按批准的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按道!路管理权限向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申《请验收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验收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修复路面
【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交纳占】道费;?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占《道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道路挖掘修复】费由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收取?区管街坊道路的【挖掘修复费》由区城建部门收取】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后》七,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发给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后五【日内签署意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和交?。纳占道费《或道路挖《。。掘修复费收据—的当:日,内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或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十》八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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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盖和—地沟盖?板须及时维修保【持与路面平坦连【接,。和完整?无缺遇有道》路维修或改建、扩】建而变更标高—时应自行同时调整】 :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连接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行车道口和在【道路上设置公—共汽:车站:点、候?车亭、?交通岗楼、》信号、?标志、护栏等应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文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超》过道路允许荷载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批【。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三!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占用桥】。。涵设施; 【
—(二)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停车;《
!。(三)摆摊设亭、堆!放物料、排放废弃】物;:
!(四)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
(五)》采掘沙?、石、土;》
》
《(六)?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七)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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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损:坏桥涵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桥涵》应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超】重,车辆通过桥》梁应:经桥涵设《施管理单位批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通过
!
凡在桥涵—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经桥涵!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保证桥《涵安全 》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利用城市《桥涵敷设管线确需】敷,设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桥涵改建、!扩建或维修》需要时敷《。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四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依附—道路照明设施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
《
(?二)利用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吊装】搭设通讯《广播线路及其它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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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有!损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需?要拆迁?道路照明《设施或在道路—照明地下电缆—上部施工以》及,利用道路照明电源的!。须经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因过失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章 排》水和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和防洪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盗窃井!盖、雨水箅闸、【门、管道、动力设】备及堤坝等排水防】洪设施;
】
《
(二)《向排水和防洪设施内!排,放垃圾、残》土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易产生有毒气【体和:医疗部门未作处【理的污水; —
(!三)堵塞排》水,和防:洪,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安泵取水;! :
(】四)在排水和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内【建筑、种植》、堆物和采掘沙、石!、土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
:(五)其它损坏、破!。坏排水和《防洪设施以及有碍排!水和防洪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排水管户线需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连接的须》经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排水和】防洪设施确》需挖占的须经—排水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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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水】量,和水:质向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国》家规定免交者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河:道、河堤管理按河道!管理法规执行
】
第:。六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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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输水《暗渠上设泵抽—水或:向,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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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供水【。管线:。上直接安泵加—压;
】
(四》),载重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
》
(五》)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六:)压占供水管线及】设施进行建筑—、堆物、植树或在】地下管线两侧—三米内挖《坑,。取土;
】。 ,
(《七)私自改装、移】动、堵塞、》拆除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非火警时动用【消火栓?;
》
《
(八?),用户自备水源与市政!供水管网《连通使用; 】
?
(九)—其它损坏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在供!。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
第三十四》条 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有故》。障或漏水现象—应,及时向用户属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站《(所)报修接到报修!的,站(所)应》及时修复
第】七章 燃《气供:应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供应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周,围四十米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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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自改装、移【动、:拆,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明,管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
《
(四)利用和!依附管线拉绳挂【物或牵?引作业; 》
?
(—五)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六:)压占燃气》供应管线设施进【行建筑、堆物、植树!在地下管线两侧三】米内挖?坑,取土:;
【
(七)私自】。在燃气供应管线上】。安,。装燃气热水器; 】
《 ,
(八)其它】损坏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
,。
第三十《六,条 凡在管网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燃气供应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发现燃气设施!有故障?或漏气?现,象应及时向用户【属地:燃气供应《设施管理单》位的:站(所)报修接【。到报修的站(所)须!立即到现场抢修 】
第八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阀门; —
【(二)私自改装、移!动、拆除《供,热,设施; 》
【。(,三)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四)?依,托锅炉房或地—上管线?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牵引、吊装》;
》
(—五,),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筑、堆物、植树和在!地下:管线两侧各》三米内挖《坑取土; —
》。
(六)向供热管!沟或检查井内排放】垃圾:、雨水、污》水;:
《。
?
(七)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
(八)其它损坏供!热设施以及有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用热单位新建、改!建,、大修?。、拆除供热设施【须经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在供:暖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暖前三十天—将供暖准备情况【上报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用热单【位对其自管庭院管】线及室内采暖设施应!在供暖前进行维修】、冲洗、打压—和保温?
【 第四十一条 凡!在供热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时,应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水、停汽《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三十二条前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一》的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应收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对应收【缴许可证的须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一)未!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或未按临时占】道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占?。。用擅自改变占用性】质以及出《租,、转让的; 【
【(二)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道路或超】过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挖掘以《及未按要求施工和】申请验收《的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服】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单位处!罚决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在限期内【拒不:拆除或清除》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
(一)压!占和依附《市政公用《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在《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以及擅自利!用桥涵敷设管线【。的;
】
(二)—压占地下管》线妨碍其使》用,、维修和养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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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期满或使用期】间,因设施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需要!应自:行迁出而拒》不迁出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施管理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
(一)》供水:、供热、燃气供应】单位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修复致使!用户利益《受,损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
(二!。)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检查井盖—、管沟盖板》、,雨水箅丢失、—损坏更新《不及时?导致行?人、:车,辆,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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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挖掘道路《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取得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的许可证无效【占用、挖掘单位【的损失由核发—许可证的部门—承,担
《第,五十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公用设】施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造《成经济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负责赔!偿,越,权审批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就依照本》条例制?定单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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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各行政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市场、停车场、商!亭占道应《按退路?进厅(场)的规划要!求限期退出所占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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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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