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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条例 【 (1993年1】0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以下市政公用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    (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等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用:局,是市人民政府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公【。用局合称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   区城—。。建部门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区!管街坊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   市政—公用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和自建自管城】市共用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负【责所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和区城建—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切实加《强所管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和管理保】证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应《同,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或【根据其增加的—市,政公用设施》需用量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的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七条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对依据本条【例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使】用费及挖《。掘、占用费等项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不】得减免、截留或【挤,。占挪用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按国家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  ?。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碾压道路边!石或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 【   (四—)建设永久性的妨碍!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五》)履带车在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    【。 (六)其它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  】  临时建设需占!用道路?的,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不准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出租》、转让在使用期内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不超过一年(施工】占道以实际为准)】期满自行撤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一次最长—为一年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的开挖时间控制在每!年的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内非开!挖时间确《需挖掘道路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费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 ?   新建、【改造、拓宽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四倍收费 】 , ,第十四条 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电,力,、电讯?等部门?因紧急抢修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开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时内补办— ,    道路】设施管?。理单位除日常—养护外需要进—行道路维修》时应事先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按:。批准的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应按道路管—理权限向《。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申请验收《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验收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修复:路面: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交纳占《道费;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占道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道路挖掘】修复:。费由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收《取区管街坊道路的挖!掘修复费由区城【建部门收取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后七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发给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后五日内签署意【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和交纳占道费或】。道路挖?掘修复费收据的当】日内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或道路挖掘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 》。   《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盖和地沟盖板—须及时维修保持【与,路面平坦连接和完整!无缺:遇有道路维修或改】建、扩建而变更标高!时应自行同时调【整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需》要与城市道路连【接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行车道口和在—道,。路上设置公》共汽车站点、—候车亭、交通岗【楼、信号、标—。志,、,护栏等应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文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超过道?。路允:许荷载的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批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 第三章 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占用桥涵设】。施; 《。 ?。   (二)【机动车在桥面上【试刹车、《停,车; 》    (【三)摆摊设亭、堆放!物,料、:排放:废弃:物;   ! (四)》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    《 (五)采掘—沙、石、土; 【   —。 (六《。)修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 :    》(七)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爆破性作业;】    】 (八)《其它损坏桥涵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桥涵应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超重】车辆通?过桥梁?应经桥涵设施管理单!位批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签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通过:    【凡,在桥涵?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经桥涵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保证?桥,。涵安全 —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利,用城市桥涵敷设管】线确:需,敷,设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桥,涵改建?、扩建或《维修需?要时:敷设单位应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 第四?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依】附道路照《明设施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 ?。   (二)利】用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吊装搭设通讯!广播线?路及其它设备; 】   — (三)》其它有损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需要拆迁道路照【明设施或在道路【照明地下电缆上【部施工以及利—用道路照明电源【的须:经,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因过失【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章 排水和【。。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排水和防洪【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或盗窃井盖】、雨水箅闸、—门、管道、动力设备!及堤坝等排水—防,。洪设施?。; —  : (二)》向排水和防洪设【施内排放垃》圾、残土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易》产,生有毒气体》和医疗部门未作处】理,的污:水;   ! ,。 ,(三)堵塞》。排,水和防洪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安《泵取水;《 , , ?  : (四《)在排水《和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内建—筑、种植《、堆物和采掘沙、】石、土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 (五)其它损】。坏、破坏《排水和防洪设施以】及有碍排水和防洪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的排水》管户线需同城—市排水管线相连接的!须,经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排水和防【洪设施确需》挖占的须经》排水和?防洪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 第?三,十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水:量和水质向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交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国【家规:定,免交者?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河道》、,河堤管理按河道【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章 !供水设施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    】。(二)在输水暗【渠上设泵抽水—或向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 (三?)在供水管线—上,直接:安泵加压;》    】 (四)载重—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    —(五:)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六)压占供水【管线:及设施进行》建筑、?堆物、植树或在【地下管线两》侧三米?。内挖坑取土; !    (【七)私自改装、【移,动、堵塞《、拆除供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非火警时动—用消火栓; 【。   》 :(八)用户自备【水源:与市政供水管网【连,通使用; —。。 ?。   ? (九)其》它损坏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三条】 凡在供水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 第三十四条 【用户:发现:供水设施有故障或漏!水现:象应及时向用户属地!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站(所)报修接】到报修的站(所)应!及,时修复 第七章! ,。燃气供?应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燃气?供应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周》。围,四十米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二《)私自改装》、移动、拆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将明》管,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    (四)】利用和依附管线拉】绳挂:物或牵?引作业; —  《 , :(五)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六)压占】。燃气供应《管线设施进行—建筑、堆物、植【。。树在地?下管线两《侧三米内挖》坑取土; 】。    (七)私!自在燃气供应—管线上安装燃气热水!器; —  : , :(,八)其它损坏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凡在管《。网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燃:气供应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发》现燃气设《施有故?障或漏?气现象?应及时向用户属【地燃气供应设施【管,理单位的站(—所)报修《接到报修的站—。(所)须立即—到现场抢修 第!八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阀门; 】   — :(二)私自改装【、移动、拆除供【热,。设施;?    】 (三)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增设取暖【器,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和排放】供热循?环水; 【    (—四)依托锅炉房或】地上管线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牵引、吊装!; : , :  :。  ?(五)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筑、》堆物、?植树和在地下—管,线两侧各《三米内挖坑取土【;,    !(六)向供热管沟或!检查井内排放垃圾、!雨水、污水;—。    】。 (七)在过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内采沙石】; —   《(八)其它》损坏供热设施—以及有碍供热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用热单位新!建、改建《。、大修、《拆除供热设》。施须经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在供》暖前做好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等准备工作并【于供暖前三十—天将供暖准备情况】上报: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用热《单位对其《自管庭院管线及室】内采暖设《施应在?供暖前进行维—修、:冲洗、打压》和保温 《 《 ? ,第四十一条》 凡在供《热设施及保护区范围!内施工的须征得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按: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用热!单位:在供:暖期内因故需停热】检,修设施时应及时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水,、停汽 —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三十二条前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一的《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依据设施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应收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对应《收缴许可证的须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    《 (一)未》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或!未按临?。时占道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占—用擅自?改变占用性质以及出!租、:转让的; !   (二—)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道路或超》过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挖掘以及未按!要求施工和申请验】收的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拒不服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单】位处罚决定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在限期内拒【不,拆除或清除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  (一》)压:占和依附市政公【用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在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以及—擅,自利用桥涵敷设【管线的; 】    (二)】压,占地下?管线妨碍其使用【、,。维修和养护的;【。 :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期满或使》用期间因设施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需要应自行—迁出而拒不迁—出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设施管理》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一)供?水、供热、燃—气,供应单位《接到用户报》修不及时修复致使用!户利益受损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 :。   《(二)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检查井盖、】管沟盖板、雨水【箅丢失、损坏更新不!及时导致行人、车】。。。辆,伤,害的  】。  当事人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挖掘道路《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道路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路面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复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取》得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的许可证无效占用!、挖掘单位的损失】由,核发许可证的—部门:承担 第五【十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公用设—施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造】成经济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负责赔【偿越权审批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或》区,。城,建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 第五十三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和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就依照本》条例制定单位实施办!法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各行政【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市场、停》车场、商亭占道【应按退路进厅(场】)的规划要求限期退!出,所占道路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