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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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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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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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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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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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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
,
, :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
第四章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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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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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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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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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
第六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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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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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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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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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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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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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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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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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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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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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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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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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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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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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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