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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 ,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 :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