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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 ?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 ,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 , ,第六章 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