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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
,。
: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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