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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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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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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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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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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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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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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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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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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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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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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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