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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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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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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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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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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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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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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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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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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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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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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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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 ?。。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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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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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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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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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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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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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 :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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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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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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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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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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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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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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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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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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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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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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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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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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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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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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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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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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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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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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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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