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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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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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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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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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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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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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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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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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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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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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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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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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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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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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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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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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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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