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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 ,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   —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