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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资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 , ,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 :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包》 ,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   — ,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 ,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 ?。 :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 ,    《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    》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  》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 ?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 ,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 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   》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 :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   《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   ?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  》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   ?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