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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 ,。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 ,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