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