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 ,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