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