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 ,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