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 ,。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