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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 ,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