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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