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八十五号【)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 ,。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