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