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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 ,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