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八十五号)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4年9月2【6,日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 ,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三)弃烧【、弃管的;
【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 ,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