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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五号)    【  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市】区内冬季燃煤采【暖的集中《、分:散锅炉供热以及【用油、?电、燃气等其他方式!的供:热  ? 第三条 》在我市市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集中供热、安【全,运行、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网供热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建设》。资料移交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当按】。照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现集中供热》。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供热单位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范围供!热单位在供热范【围内:根据供热能力发【展用户 《  供热《单位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供热能力及】。。时调整供热范—围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筑节能改造》时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自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工【作   保》修期满后共》享供热设施(含【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享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其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以入【口阀门井《为界阀门《。井,前(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阀门井后》(含阀门《井)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有供热维修协议的】从其约定  — 第十?三,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修工作《应当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 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采取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严!寒期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小:。时其他时间每—天运行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确需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通报市、》区供热管理机构、部!门和供热单位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损害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或者其!他有害作《业的;  》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的》;   (》。三)依托锅炉房、】换热站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的;【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的; ?  (?五)向供《热管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工业废液、—垃圾物?品及:雨(雪)水、污水的!; :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  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 供用热合同使用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   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可】抗力原因除外非住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未《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   (【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   (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  【 (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达标供热 》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设立街道、社区【供热保障监督站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达标天数—、服务质量等按月】。进行公?布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     第五章】 ,热费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第,三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保障体—。系和保障金制—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退还用户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用户未办理退费】。的其相?应,。的退费数额》可以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第三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需要停止供热一【个供热期以上—的(含一个供热【期)在供《热开始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供热单位同】意暂停供《热的双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止】供热措施对不—同意暂停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三十日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六章《 应急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与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启动】备用热?。源,调剂供热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第三!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员入?户抢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建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一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两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八)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参数运行—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  (九)》。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 (十)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   (十【二)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方—式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两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