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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保市政》[1997》]1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  《  :(一)一级保护区 !。 :   ?  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  :   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     !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 《     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    【 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  ?  :。(,三)准保护》区 《  :   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 ,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  : , (三)禁止设【置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的?转运站 —    (四)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筑物 》     2、【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活动 】   》  :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  》   4、》禁止建设《墓地  【  (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    1、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涂:。料、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规定】关闭、停产》   —  2?、企事?。业单位向河道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标准 《     3、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 第八条 》 各级保护区内的所!有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治理: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 》第,九条 各》级,保护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 ?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