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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保市政[19】97:],1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 !    — ,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  ?   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 —  :。 ,  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 ? , ,。 ,    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   ?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  《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 】。     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 ?  : (:三)准?保,护区  【。   ?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  :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 :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禁止设置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的转运站!    【(四)?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一!级保护区《 ,     1、!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筑物【  》   2、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活动 — :    《 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 !。    4、禁【止建设墓地 【   《 (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   1《、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涂料、》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规定—关闭、?停产 ?     2】、企事业单位向河】道,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标准 》     —3、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八条 【各级保护区内—的所有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治:理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 第九!条 各《。级保护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