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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保市政[199】7]1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 第一条 —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    (一—)一:级保护?区     !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 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   【。  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 —    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 —  《   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  ?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    (三)准保!护区   】 , 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 ,    《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 ,  :。  (三)禁止设】置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的转运站 —    —(四:)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一级保护区 】。 ?  :。  :1、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筑物 【 :   ? 2、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活动 《     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 《    《 4、禁止建设【墓地 —   (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     —。1、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涂料、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规定关闭、》停产 —    2、企事】业,。单,位向河道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标准 》     3【、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八条 !各,级保:护区:内的所有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治理!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 — 第九?条 ?各级保护《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三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 —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