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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含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九条 【在已: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挖沙取土《;     【(二)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铺:设污水管道、堆【积和排放污染物; !    《 (四)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闸阀;   】  (五)将避【雷装置、电》器,的,地线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网及—有,关供水附属设—施,并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务、?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布》供水水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施工或者】维修需?大面积停水的应提】前48?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向居民用水》户临:时供水可以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保洁、—消毒、防腐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户用水 】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含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建设等—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月核:定用水量 —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实】际需求申请》调,整,。次月用水计》划, ,     供水【企业根据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实际】和供:水企业供《水能力调整供水【水量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注册水表!计量收费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使,用的水表《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检测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水户差额【水费;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 》 第三十二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   》  因水《的使用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抄】表员应当按时准确抄!记用水户水表—读,数计收水费;无水】表的用水户》按照同类《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  【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水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禁止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逆行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供水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消毒】、防腐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擅自将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   擅自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送《行的按照盗》用水论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用?水和向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   ?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