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 ,。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 》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含,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十九条《。 在已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挖沙!取土;    】 (二)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铺设污水管道、堆!积和:排放污染物;  !   (《四)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闸阀;  —   (五》)将避雷装置—、电器的地》线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 ,。  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网及有关供水附】属设施并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水经营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务、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布供水水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施?工,或者维修需大面积停!水的应提前》48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向居?民用水?户,临时供水可以—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保洁】、消毒、《防腐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户用水 】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含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建设等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月?核定用?。水量  》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实际需求申请【调整次月用水—计划 ?  :   供水》企,。业根据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实际和供水企】业供水能力调整供水!水,量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注册水表计量收费】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使】。用的水表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检测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水户差】。额水费;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  】   因水的—使用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抄《表员应当按时准确抄!记用水户水表读【数,计收水费;》无,水表的?用水:户按照同类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 》。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水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禁止—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逆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供水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消毒、防腐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擅自将!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  擅自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二《)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送!行的按照盗用水论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用水和》向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