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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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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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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含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 ,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
第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九条《 在已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挖沙取【土;
】(二)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等建筑物、构】筑物;
《
(三【)铺设污水管道【、堆积和排放污【染物;
》 (四)【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闸阀;
【 (五)将—避雷:装置、电器的地线】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 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网】及有:。关供水附属设施并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务、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布?供水水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施工或者维—修需大面《积停水的应提前4】8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向居民用水户临【时供水?可以按标准》。收取水费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保洁、》消毒、防《腐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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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户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含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建设等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月核定用水量!
《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实际—需求申?请调整?次月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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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企?业根据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实际和?供水:。。企业供水能力调整供!水水量?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注册水表计!。量收费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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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水】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使用的水表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检测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水户差额水费【;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
《 因》水的:。使用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抄表—员应当按时准—确,抄,记用水户水》表读数计收水费;】无水表?的用水户《按照同类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
》。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水》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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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禁止?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逆: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供水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消毒!、防腐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四!)擅自将《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擅】。。自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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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二—)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送行的!按照盗用水论—。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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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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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用水和】向,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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