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含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十九条 在已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挖沙:取土;    】 (二?)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等建》筑,物、:构筑物; — ,。   ?(三)?铺设污水管道—、堆积和排》放污染?物; ?     》(四)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闸阀; 【     (五【)将避雷装置、电】器的地线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网及有关供—水附属设《。施并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务、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布供水水质 【。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施工或者维修需大】面积停?水的应?提前48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向居民用水户临!时供水可以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保?洁、消毒《、防:腐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用户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含—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建设等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月核定用【。水量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实际需求申请调【整次月用水计划【 ,   ?  :供水企业根据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实际和供《水企业供《水,能力调?整供水水量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注册水【表计量收费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使用的水表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检测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水户》差额水费;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 】     因—水的使用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抄表—员应:当按时准确抄—记用水户水》表读数计收》水费;无《水表的用水户按照】同类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  —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水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禁!止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逆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供水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消毒、》防腐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擅自将【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擅!自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   (《。二)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第,四十一条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送行:的按照盗用水—论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用水和向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