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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
《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
《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
】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
? ,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含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 :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十九条 —在已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挖沙取土;
! ? (二)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等建筑!物、构筑物;
】 (》三)铺设《污水:管道、堆积》和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闸阀;
! (五)《将避雷装置》、电器的地线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网及有关供!水附:属设施并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第!四章 供水经营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务、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布:供水水?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施工或者维修—需大面积停》。水的应提前4—8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向居民用《水户临时供水可以】。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保洁、消毒、防!腐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用户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含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建,设等: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月核定?用水量
》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实,际需求申请调整【次月:用水计?划
【供水企业根据—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实际和供水》企业供水能力—调整供水水》量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注册水表】计量:收费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使用的水表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检测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水户【差额水费;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
【 因水的使用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抄表员应【当按时准确抄记用水!户水表读数计—收水费;无水表的】用水户按照同类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
】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水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禁!止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逆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供》水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消毒、防腐—。。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四)擅自《将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 :擅自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二!)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送【行的按照盗用水论】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 ,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用水和向】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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