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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管理:、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以及用水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生产、经营、建】设用水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生活饮用水源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鼓励对城【。。市供水的《科,学研究推广节水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城市供水】实施:监,督管:理;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的城—市供水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城》镇供水由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发展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城市—供水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章 规划与!水源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行政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同时?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事业用水;!  ?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限】制和减少自建—设施供水  【  : 水源开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水源《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抽取地》。下水: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户!用,水的实际情况—对生产和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规定居民用!水定额 第—十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因流?。域调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调:。整水源?和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避免对水资源进】行疏干开采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严禁设》置,排,污口和堆置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以及其他有妨碍取!水、影响水》质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通报!制度共同《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节水、用水合【。理,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审批权限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施工【按照道路成》本交付破路》费免交占道费—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产权划—分   》。  用水户》以总水表为界总【水表以外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总水表!以内(含《总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     新建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产:权移交后以住—宅楼单元《供水进户闸井为界进!户闸井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进户!闸,井(含闸井)以内】。。的供水设施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  已建的》住宅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原—。有,产权归属《划,分或者产权》单位通过供水—。管网:改造将产权及有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后按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九条 在已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挖沙取土;】     (【二,)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等建筑—物、构筑物; 】    (三)铺】设污水管道》、堆积和排放污【染物;?     (【。。四)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闸阀;《   《  (五)将避【雷装置、《电器的地线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管?网及有?关供水附属设施【并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 —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水务、【环保、卫《生、国土资源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布《供水水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施】工,或者维修需大面积】停水:的应提前《48小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维修!、抢:修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向居民用水【。户,临时:。供水可以按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清洗、保洁》、消毒?、防腐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用?户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用》。水单位(含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建设等用水户—)应当与《供水企?业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月】核定用水量 —     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实际需求申请调整!次月用水计划—     供水企!业根据调整用水计】划申请结合用水单】位实:际和:供水企业供水能【力调整供水水—量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注册】水表计量收费在【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的前提【下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水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安装使用使用【的水表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检测用水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企业】。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水户!差额水费;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5‰的滞《纳金    【 因水的使用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抄表—员应当按《时准:确抄记用水》户水表读数》计收水?费;无水表的—用水户?按照同?类用水户最高用【水量计收水费—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收:时属于用水户责任】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水户责任》的按照前三》个月中最低用—。水量计收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禁止】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逆行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照:供水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消【毒、防腐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  : ,  (四)》擅自将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的  】   擅自增设内部!供,水设施?和,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的依照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二【)在:。划,。定的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盗《用或者?擅自转供水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居民以外的用—水户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用水户!故意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或者送行的按!照盗用水《论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用水和《向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经营性活动 】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 ,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 ,